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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嘉忠)北城运输部与被申请人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嘉忠)北城运输部。

负责人王某某,该运输部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周口市X路西段。

申请人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嘉忠)北城运输部与被申请人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嘉忠)北城运输部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x号货车和豫x号挂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x号货车和豫x号挂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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