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穆××,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富临大酒店。
被申请人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现住临湘市X路。
申请人穆××与被申请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穆××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办理被申请人李容华所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x)的转让、变更手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办理被申请人李××所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
x)的转让、变更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
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