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茶陵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茶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茶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又名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茶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丙、郑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丙、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丙、郑某等四人在闲谈中皆提到需要一些木材自用,后被告人刘某甲先提议到秩堂镇X村的山场上实施采伐杉树。对此,被告人龙某乙、刘某丙、郑某三人都表示同意。第二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龙某乙、郑某等三人到被告人刘某丙家中集合,尔后各自携带短柄手锯和柴刀分乘二辆男式摩托车窜入秩堂镇X村集体所有的(已由严塘镇X村段某壬等人承包经营)“大湾里——五马帝洮”山场上采伐杉树,并将所伐杉树制作成二米长的杉原木。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联系好木材承运人,即小田村X村民刘某丁(另作其他处理),并由其驾驶自己的湘B-x号牌蓝色农用车搭载被告人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丙、郑某四人驶入吉川村“大湾里——五马帝洮”山场内,趁黑夜装运杉原木。杉原木装好车后,车辆沿简易林道下山时被山场承包者段某壬等人拦截。经鉴定,所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9.x。案发后,全部盗伐杉木已由被害人段某壬领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丙、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山林权所有证》、《转让合同书》、扣押物品清单、刘某丁领取运输车辆之领条、段某壬领取杉木之领条、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段某壬的陈述,证人刘某丁、段某戊、龙某己、谭某某、刘某庚、刘某辛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指认笔录,被盗伐林木蓄积量之鉴定结论,以及以上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丙、郑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丙、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明知“大湾里——五马帝洮”山上的林木属他人所有,仍肆意砍伐,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要主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龙某乙、刘某丙、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丙、郑某分别认罪态度好,且积极交纳本案罚金,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均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龙某乙、刘某丙、郑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龙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
三、被告人刘某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
四、被告人郑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
(以上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颜星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臣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