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略)事务所(略)。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某于2010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谭某某货款9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石艳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小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