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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饶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略)事务所(略)。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某于2010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谭某某货款9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石艳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小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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