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XX年XX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XX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略),系原告之子。
被告:欧某某,女,19XX年XX月2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略)。
被告姚某某,男,19XX年X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欧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略)小区XX座X单元房屋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欧某某、姚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略)小区XX座X单元房屋;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
本案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