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
被告童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xx室。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童xx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女童xx随原告刘x共同生活,被告童xx自2010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刘x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100元,至童xx18周岁时止。
被告童xx于本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补付原告刘x自2009年12月起至2010年3月止的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8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x、被告童xx各半负担(被告应支付的人民币50元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