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被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上海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8.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