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建成,北京市君致(略)事务西安分所(略)。
委托代理人柴玉成,北京市君致(略)事务西安分所(略)。
本院在依法执行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李某某交纳罚款6800元及加处罚款x元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人李某某同意及时交纳罚款并写了在接受处罚中态度不好、表示歉意的道歉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加处罚款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和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宁
执行员张小玲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