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X路X路交叉口。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而不属于“保险标的物”,故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其住所地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因此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徐怀叁
审判员赵国跃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