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天宜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凯洲,江苏法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顾筱麟,江苏法舟(略)事务所(略)。
被告佛山市佑威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佑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佑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j,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菊荣、李某,上海金茂凯德(略)事务所(略)。
原告佛山市天宜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宜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佑威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佑威公司)、佑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威控股公司)、佑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威投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苋硎罄溃ㄒ榉勺铣楹ヒM莞嬖旄颂竟鹚咂彼崾┨墓鸬椒由竟凰谖阌《鹗椒猩呈滤鼻乇n镇碧江工业区的住址,以及佑威控股公司和佑威投资公司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长裕街八号亿京广场X楼的住址,本院向三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但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本院又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上述文书。在此期间,根据佑威投资公司提供的资料,本院查明佑威控股公司系注册于百慕大群岛的公司,故本院重新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宜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凯洲、顾筱麟,被告佑威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菊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控股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宜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2月与无锡艾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公司)成立联营合作加工体,加工佛山佑威公司的服装订单,并以天宜公司的名义与佛山佑威公司签订多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佛山佑威公司向天宜公司下达多份订单,天宜公司根据内部联营约定,在艾尔公司所在地加工完成,并按约交付了货物,但截至起诉时,佛山佑威公司尚结欠天宜公司货款人民币x.6元(以下非经明确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2008年9月26日,佑威控股公司向天宜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为佛山佑威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次,佑威投资公司与佑威控股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两公司应当共同对佛山佑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次,佛山佑威公司与佑威投资公司恶意串通,无正当理由为佑威投资公司代付购房款,损害了佛山佑威公司的偿债能力,佑威投资公司应在受益范围内对佛山佑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佛山佑威公司支付天宜公司服装定作款x.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佑威控股公司与佑威投资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控股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佑威投资公司辩称:1、本案与佑威投资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佑威控股公司与佑威投资公司并未构成人格混同;2、根据现有证据,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的欠款金额并未明确;3、关于要求佑威控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天宜公司的证据不足;4、两原告主张的绝大部份货款已超过保证期间;5、佛山佑威公司系代他人为佑威投资公司支付涉案房款,并非佛山佑威公司自有资金,不是抽逃资产。
原告天宜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1、2008年春夏季产品定作合同4份,合同编号分别为:合字x#、合字x#、合字x#、合字x#及相应订单(订单编号: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和送货收货单据;1.2、2008年秋冬季产品定作合同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合字x#、x#及相应订单(订单编号:订字x#、订字x#、订字x#)和送货收货单据,上述证据证明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1.3、2008年春夏季货款对数表(2008年1月-7月),证明到2008年7月,佛山佑威公司尚结欠天宜公司货款x.93元;1.4、统计表,证明截至起诉时,佛山佑威公司尚结欠天宜公司货款x.6元;
证据2、联营协议,证明天宜公司主体适格,艾尔公司是天宜公司的生产基地。
证据3、担保函,证明佑威控股公司主体适格,应对佛山佑威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证据4.1、2008年佑威控股公司年报,证明其主席、公司经营地址、控制人等基本情况,并证明其完全持有佛山佑威公司和佑威投资公司的股权;4.2、佑威投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明佑威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佑威控股公司主要营业地址一致,且有一个董事相同;4.3、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佑威投资公司向上海同恒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其中部分款项由佛山佑威公司支付;4.4、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出具的(2009)锡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为佑威控股公司网页,证明佑威控股公司和佑威投资公司存在人格混同;4.5、香港法院宣告佑威国际控股公司破产的命令,证明佑威投资公司属于破产范围。
天宜公司还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佛山佑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此外,天宜公司还提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参考。
佑威投资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天宜公司提供的证据1.1、1.2、1.3和1.4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是合同相对人,无法发表进一步意见;对证据2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且认为根据该协议,涉案产品是在无锡加工生产,不符合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的合同约定,应扣除30%作为违约处罚;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佑威控股公司是境外公司,该担保函应该经过公证认证手续,且只是一般保证;对证据4.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内容不完整,不是完整的年报资料,且佑威控股公司是香港的上市公司,不受内地法律约束;对证据4.2真实性无异议,且认为佑威控股公司与佑威投资公司的董事并不完全一样,佑威控股公司也不是佑威投资公司的股东;对证据4.3真实性无异议,且认为佑威投资公司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业务,佛山佑威公司的代付行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天宜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证据4.5不予认可。
佑威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
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控股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的举证作出如下认证:原告天宜公司提供的证据2有原件以供本院核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亦有原件以供本院核对,且没有证据表明该担保函形成于境外,对其真实性本院亦予以确认;对证据4.3虽天宜公司未提供原件,但佑威投资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亦认可其真实性;对证据4.5,天宜公司仅提供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天宜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有原件供本院核对,且佑威投资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全案相关证据和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13日,天宜公司与艾尔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在合营期间,天宜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称向佛山佑威公司接单。天宜公司负责每批产品的制单打样,所有订单的生产事宜,均由艾尔公司直接在无锡加工生产。
2007年10月24日、2007年11月2日、2008年2月25日和2008年3月7日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合字x#、合字x#、合字x#、合字x#的四份《2008年春夏季产品定作合同》,并依据上述合同签订了编号为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订字x#的产品定作订单,约定天宜公司为佛山佑威公司定作服装。天宜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将价值x.6元的货物交付佛山佑威公司并经其验收合格予以签收。
2008年5月12日,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合字x#的《2008年秋冬季产品定作合同》,并依据该合同签订了编号为订字x#、订字x#的产品定作订单,约定天宜公司为佛山佑威公司定作服装。天宜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将价值x.3元的货物交付佛山佑威公司并经其验收合格予以签收。
2008年7月10日,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合字x#的《2008年秋冬季产品定作合同》,并依据该合同签订了编号为订字x#的产品定作订单,后该合同未实际履行。
在合同编号为合字x#、合字x#的《2008年春夏季产品定作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交货月结后60天佛山佑威公司开出6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天宜公司,每季度从天宜公司实际货款总额中抽出0.2%让利给佛山佑威公司;其余涉案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交货月结后30天佛山佑威公司开出6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天宜公司。在上述6份涉案合同中,双方均约定:天宜公司接受佛山佑威公司委托加工的货品后,天宜公司必须在自己的生产基地(天宜公司生产厂所在地)进行生产,不得把佛山佑威公司的货品擅自发到天宜公司生产基地以外的第三者加工,否则直接构成违约行为。佛山佑威公司将以该批货品总额的30%作为违约处罚,直接在天宜公司的货款中扣除。
经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07年底,佛山佑威公司尚欠天宜公司货款x.12元。2008年,佛山佑威公司累计总共向天宜公司支付货款x元。2008年,佛山佑威公司扣款数额为x.61元。
2008年9月26日,佑威控股公司向天宜公司出具《担保函》,内容为:佛山市佑威服装有限公司与贵司(天宜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合同/订单编号为:x#、x#、x#、x#、x#、x#,合同/订单总金额为x.6元),我公司同意为佛山市佑威服装有限公司上述合同中尚欠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如佛山市佑威服装有限公司无法向贵司(天宜公司)支付欠款,或佛山市佑威服装有限公司宣布破产后的财产不足清偿欠款的,则我司愿意为佛山市佑威服装有限公司拖欠贵司(天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查明:佛山佑威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6日,系天方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梁某、梁某曾先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佑威控股公司2008年年报显示:该公司执行董事为梁某(主席)、梁某(副主席)、梁某根,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贾路桥等三人,授权代表为梁某、伍志贤;注册办事处为x,x,x,x;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长裕街八号亿京广场X楼。该年报还显示:佑威控股公司“间接持有”佛山佑威公司,“本公司应占股权百分比”为100%,“主要业务”为时装产销;其还“间接持有”佑威投资公司,“本公司应占股权百分比”为100%,“主要业务”为持有物业及持有投资;其还“间接持有”天方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应占股权百分比”为100%,“主要业务”为持有物业及投资控股。
佑威投资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长沙湾长裕街八号亿京广场X楼,股东为x,现任董事为杨磊明、何国j,梁某、梁某根从2008年10月8日起,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2005年10月28日,佑威投资公司向上海同恒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价值x元的房产。佑威控股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上市规则,将该收购事项作为佑威控股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予以披露。在披露中指明价款的支付方式为:“(a)人民币x元连同于签订该等协议前支付之首期按金人民币x元于签订该等协议前支付;(b)另外人民币x元将于该等协议日期后起计30个工作天内支付;(c)另外人民币x元将于发出该等物业之他项权证日期起计20个工作天内支付。”还指明:“本公司决定,代价中约40%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而代价中约60%则由银行信贷拨付。”佛山佑威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10月31日、12月9日、12月27日分四次通过转账方式向上海同恒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共计x元。在后三次汇款的银行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的用途栏中均显示有“代佑威投资(中国)付购房款”或“购房付款”字样。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佛山佑威公司是否应承担天宜公司诉称的还款责任;二、佑威控股公司是否应承担天宜公司诉称的保证责任;三、佑威投资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
一、佛山佑威公司应当承担天宜公司诉称的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本案系涉外商事纠纷,应首先确定准据法的适用。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公司,不存在涉外因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签订的《2008年春夏季产品定作合同》和《2008年秋冬季产品定作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天宜公司依约向佛山佑威公司交付了价值为x.9元的货物且经佛山佑威公司验收合格予以签收,佛山佑威公司应支付相应价值货款。佛山佑威公司还确认,截止2007年底,其尚欠天宜公司货款x.12元。2008年,佛山佑威公司总共向天宜公司支付货款x元,并扣款x.61元。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付款系专门用于支付涉案合同项下货款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首先用于清偿佛山佑威公司2007年结欠货款,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涉案合同项下货款。此外,在合同编号为合字x#、合字x#的合同中双方约定,每季度应从天宜公司实际货款总额中抽出0.2%让利给佛山佑威公司,上述合同项下天宜公司应让利数额为8556.85元。故佛山佑威公司至今尚结欠天宜公司货款x.05元,现天宜公司主张其中的x.6元,符合法律规定,佛山佑威公司应予偿付。对于佑威投资公司提出的,天宜公司将货品交由艾尔公司在无锡生产,违反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以货品总额的30%作为违约处罚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艾尔公司与天宜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天宜公司负责每批产品的制单打样,所有订单的生产事宜,均由艾尔公司直接在无锡加工生产,天宜公司本身不负责生产,艾尔公司实际上是天宜公司的生产基地,且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佛山佑威公司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对于佑威投资公司提出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编号为合字x#、合字x#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交货月结后60天佛山佑威公司开出6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天宜公司,编号为合字x#、合字x#、合字x#、合字x#的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交货月结后30天佛山佑威公司开出6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天宜公司,但佛山佑威公司对上述款项至今未予支付。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天宜公司要求佛山佑威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其利息损失的请求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佑威控股公司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佑威控股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佑威控股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天宜公司出具《担保函》,依据该《担保函》之内容,其同意为佛山佑威公司涉案合同中尚欠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如佛山佑威公司无法向天宜公司支付欠款,或佛山佑威公司宣布破产后的财产不足清偿欠款的,佑威控股公司愿意为佛山佑威公司拖欠天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本院认定该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对于佑威投资公司提出的本案绝大部分货款已超过保证期间的主张,本院认为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佑威控股公司系于2008年9月26日向天宜公司出具《担保函》,同意为佛山佑威公司涉案合同中尚欠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而非在涉案债务发生时即提供保证担保,天宜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佛山佑威公司欠天宜公司的债务,佑威控股公司应就佛山佑威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佑威投资公司的法律责任。
天宜公司主张佑威投资公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两个理由:一是认为佑威控股公司是佑威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佑威投资公司没有独立法人人格,应与佑威控股公司共同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认为佛山佑威公司无正当理由为佑威投资公司代付购房款,损害了佛山佑威公司的偿债能力,佑威投资公司应在受益范围内对佛山佑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对于天宜公司主张的佑威投资公司没有独立法人人格,应与佑威控股公司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因涉及佑威投资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且该公司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对于该诉讼请求的审理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天宜公司对其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宜公司虽经本院多次催告并延期,但未向本院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及判例,经本院查阅《香港公司条例》,亦无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是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股东只有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佑威控股公司与佑威投资公司仅是主要办事处地址及部分股东相同,不能证明两公司存在人格、财产、业务等方面的混同,并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因此,天宜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天宜公司还主张佛山佑威公司无正当理由为佑威投资公司代付购房款,应在受益范围内对佛山佑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宜公司主张的上述代付款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涉及的房产亦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该诉讼请求的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本院认为,公司应以其所有财产对经营中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得随意转移财产或以其他行为不当减损公司财产。佛山佑威公司于2005年为佑威投资公司位于上海市的一处价值x元的房产支付了x元,虽然佑威投资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并非佛山佑威公司资产,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相反,佑威控股公司在上市公司的披露事项中指出,上述房产的购房款中约40%由其集团内部资源拨付,最终由佛山佑威公司代佑威投资公司支付了x元,即41.8%的购房款。佛山佑威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上述房款数额相当于其全部的注册资本,但是佑威投资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佑威投资公司也没有提供其有权接受上述代付房款的合理依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上述代付房款进行清偿。佛山佑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佑威投资公司的董事相同,两公司均被佑威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占股权百分比均为100%),具有关联关系。佛山佑威公司没有合理依据,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为关联企业佑威投资公司支付了x元购房款,造成了法人财产的重大减损,严重损害了佛山佑威公司的法人财产稳定性,该转移财产的行为虽然是发生在涉案债务发生之前,但客观上损害了佛山佑威公司对债务的清偿能力。根据法人财产原则,受益的佑威投资公司应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就佛山佑威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宜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佑威投资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佑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宜公司货款x.6元及利息损失(从2008年10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支付之日);
二、对佛山佑威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由佑威控股公司就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佑威控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佑威公司追偿;
三、佑威投资公司在x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佛山佑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天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佛山佑威、佑威投资公司公司负担。(天宜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投资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投资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宜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天宜公司、佛山佑威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佑威控股公司、佑威投资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朱佳丹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