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呼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涵,陕西桥山(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诉黄某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陕西省黄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黄某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黄某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黄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马东风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霍雨枫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