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交通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辽中县支行,住所地辽中县X镇X街。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辽中县支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辽中县支行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肇志新,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04)辽民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白云良担任审判员,与审判员高子丁、关云光(主审)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又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0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高子丁
审判员关云光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