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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徐某、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龚某某,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某,女,汉族,

被告肖某,男,汉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徐某、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3033元,缓交期限至本案开庭前,经本院通知,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辉伟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人民陪审员余鑫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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