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现住冷水滩区X镇X村一组,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周雪峰,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8日进行庭前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家人要求下相互换婚,即原告嫁给被告,被告妹妹嫁给原告哥哥。完婚后,被告因与同村村民发生殴打,致他人死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送至郴州监狱服刑,加之被告家人无理要求其同被告亲弟弟共同生活,致使原告对被告的感情出现裂缝,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对原告钱XX所述事实,被告唐XX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钱XX提出离婚,被告唐XX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小孩唐巧玲随原告钱XX生活,被告唐XX不承担抚养费;
三、双方无财产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