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0日,原告的丈夫刘德方与被告签订《四季睡宝空调蚊帐地区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刘德方向被告缴纳x元代理保证金。后因刘德方去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还保证金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证金x元及利息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审判员徐苗苗
审判员张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