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丽,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乙、彭某丁因与上诉人赵某赠与合同、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乙、彭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莹,被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丽、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衡阳市X村X号202户房屋已经衡阳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产权证给赵某,原审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其颁证行为无效的前提下,无权对该套房屋进行处理分割;
二、原审未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原审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彭某根与唐某英签订的赠与协议,判决赵某返还彭某根房屋。原审法院在认定彭某根与唐某英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衡阳市X村X号202户房屋属于唐某英的遗产的情况下,未向原告释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遗产继承,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即径行判决分割唐某英的遗产,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为程序违法;
三、唐某英生有子女三人,原审法院在处理唐某英的遗产时,未追加唐某英的其他子女参加诉讼即径行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亦为程序违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乙、彭某丁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3282元,退还给上诉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乙、彭某丁,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3282元,退还给上诉人赵某。
审判长龙巍
审判员刘丽娅
审判员周隽斓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晨
校对责任人:周隽斓打印责任人:刘晨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