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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X,男,l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11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彬县看守所。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周某申请撤诉,已被本院裁定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X某于1999年4月12日登记结婚,X某系再婚。二人因家庭琐事感情不睦,X某曾于2010年8月9日向彬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亲友劝解,X某于同年9月1日撤回起诉。2011年3月28日下午,周某和X某赴X某之表弟X某婚宴时,周某接到彬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XX某话,告知其X某起诉离婚,让其到法院领诉状副本。周某得知X某再次提出离婚后,遂将X某叫回家中询问情况,X某表弟X某和X某妹妹X某随行跟去。到家后,周某和X某因离婚之事发生争吵。周某进厨房拿起放在案板下的斧头,朝站在门口的X某头上砍了一下,接着又朝X某的头上砍了一下,X某走出房间欲阻挡,周某又用斧头朝X某头上砍了两三下,致X某倒地,X某、X某趁机逃跑。周某出门追赶X某未能追上,遂返回院子,拽着X某的头发将刘的身体放平,用斧头朝X某脸部及颈部砍两三下,致X某当场死亡。作案后,周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X某经鉴定为轻微伤,X某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X某、X某的陈述、证人X某、X某、X某等证人的证言、法医尸检报告、伤情鉴定书、法医DNA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查获的作案工具斧头在案证明,被告人周某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在被害人X某向其提出离婚后,竟持斧殴打X某及劝架的被害人X某、X某,致三人受伤,后周某恐X某不死,又持斧砍击X某头颈部数下,致刘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作案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自首。周某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农村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周某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彦云

代理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吕锦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沈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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