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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李班,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彭某华负担。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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