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李班,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彭某华负担。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