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女。
被告某乙,女。
被告某丙,女。
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受理的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甲诉称:被告某乙将原告购房贷款取走后,未履行及时向银行还款义务,使原告被银行起诉后欠债,其与被告某丙书面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后未履行,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偿付该借款及其利息等。
审理中,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对该起争议做一次性了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乙、某丙应于2010年6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某甲人民币3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9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3,284.5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某乙、某丙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韵清
审判员仲佳宁
代理审判员汤佳岭
书记员汪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