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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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