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县X镇人,因涉嫌窝藏于2010年3月3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东春、刘俊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钱战军等人涉嫌犯罪,仍为他们安排居住场所,提供钱物作为生活费用,帮助他们逃避侦查。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光对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钱战军、李全喜、刘振华、常艳稳(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等人涉嫌犯罪,而为他们安排居住场所(贾熙鹏家),并为其提供生活费用,帮助他们逃避侦查。
认定依据:
1、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局投案,供述了2009年8月8日,钱战军、刘振华、李全喜为躲避调查他们的犯罪,藏在贾熙鹏家,她本人也赶到那里,住了一夜,后又在那里住了几天,他们几个人一直在那里住了一个多月,她本人有一次给过贾熙鹏一百元钱让买菜,还买过一条烟,另还给李全喜500元钱。
2、贾xx证,张某某丈夫李成收被刑拘后,其和李全喜、钱战军、刘振华害怕牵连自己躲在他家住了二十多天,张某某拿有200元钱让买菜用。
3、刘xx证,是张某某安排他们几个住贾熙鹏家,吃是贾熙鹏掏钱有时常艳稳、张某某也丢钱。
4、李xx证,在贾熙鹏家被抓住,和常艳稳、张某某、钱战军、刘振华在这住有20多天,张某某还给其500元钱让几个人花,还给买过一回馍。
5、钱xx证,张某某把李全喜、刘振华都叫到了贾熙鹏家商量,她说谁被公安局抓住是自己的事,别管别人的事,当时被抓住。
6、被告人身份、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安排了隐瞒处所、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窝藏多人属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秀艳
审判员崔泽海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