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程某某
申请人蒋某某申请被申请人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某某价值x元的财产(湘x小型汽车一辆及银行存款)。申请人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程某某所有的湘x小型汽车一辆或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程某某价值x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