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份,我夫妇二人受被告朱某某的雇请,在被告承包的河南省登封市的建筑工地上干活,工程峻工后,经结算,被告下欠我夫妇二人工资款1442元,并给我们打有欠条,后经我催要,于2009年4月份被告给付我200元,还下欠1242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
被告朱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原告徐某某夫妇二人受被告朱某某的雇请,在被告承包的登封市建筑工地上干活,工程峻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夫妇二人工资款144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9年4月份给付原告200元,现仍下欠1242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欠原告徐某某工资款124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此欠款被告应当归还,故对原告要求归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工资款1242元。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某阳
审判员吴运庆
助理审判员李富霞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厉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