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留,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程迷格,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十力(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海廷安,河南铁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奕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小涛,河南奕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魏某、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景某某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作出(2010)郑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魏某、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留、程迷格,邯郸市诚信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涛、于世杰,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海廷安,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小涛,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0)郑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钟
审判员王某平
代理审判员张昕欣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