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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855号原告曹某飞诉被告徐某某、邹某某、黄某乙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徐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邹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黄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邹某某、黄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1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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