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徐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邹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黄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邹某某、黄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1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