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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租赁公司申请执行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外人袁某娟(异议人),女,44岁,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租赁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某,女,42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河南租赁公司申请执行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袁某娟于2011年4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袁某娟称,本案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以其妹妹袁某的名义出资于2009年2月19日购买,且购买时向银行贷款35万余元,该贷款至今仍有申请人个人按月归还,申请人袁某娟拥有该房产真正所有权。2010年4月7日申请人因急需资金,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房产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朱亚炜,且朱亚炜现已实际入住该房。由于某房现有按揭贷款没能全部归还,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产登记备案业主仍是袁某,而贵院因(2010)郑执一字第X号执行案件于2011年3月12日作出裁定将该房查封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为此申请人作为被查封房产的权利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撤销上述裁定、解除查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本院查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河南租赁公司于201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2010)郑执一字第X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袁某名下位于某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产(所有权证:(略)号),案外人袁某娟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10)郑执一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某、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袁某名下房产并无过错,案外人袁某娟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袁某娟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袁某名下位于某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产(所有权证:(略)号)是其以妹妹袁某的名义出资购买,具有该房产真正的所有权,实质上是对执行标的权属的争议,应当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案外人袁某娟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袁某娟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张国杰

审判员刘晓增

审判员张志立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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