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男。
被告某乙,男。
被告某丙,男。
被告某丁,男。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甲诉被告某乙、某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继承人×××(2008年8月30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去世。本市×××房屋于2008年登记为被继承人×××与三被告共有。现原告要求继承×××名下房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房屋归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某丙、某丁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韵清
书记员汪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