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曹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志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