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公告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熊某佳,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熊某森。被告系上门女婿,自结婚后被告外出打工一直不往家拿钱,总说外面欠的账讨不回来,而且被告还在外边同其她女人在一起生活,回家将我亲属的钱拿走不还,现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熊某佳,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熊某森。现子女均随原告生活。被告系上门女婿,其婚后一直在外打工,从未某家寄钱,后原告听人说被告在外同其她女人一起生活。原告寻找被告,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已于2008年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尽管结婚多年且生育两名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互谅互让,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明存实亡。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女熊某佳、子熊某森一直随原告生活,仍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暂由原告自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熊某佳、子熊某森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红侠
审判员耿建立
审判员金根周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