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女,成年。(缺席)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31日被告李某乙向我借款8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分5厘,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本金65万元,下欠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经多次讨要,被告一再推拖,无奈只有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乙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约定应付的利息。

被告李某乙未作书面答辩。但在本院通知其应诉后,多次表示愿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私下和解,但此后均未按承诺履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于2008年5月31日向原告李某甲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现金捌拾万园整,¥,x元,借款人,李某乙,2008年5月31日。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后被告李某乙偿还原告65万元,下欠本金15万元未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本金15万及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1分5厘的请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乙所欠原告借款15万元未还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和原告起诉状所述事实及原告当庭有关陈述为凭,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有关诉讼材料后未作答辩和否认,应视为对原告主张事实和理由的承认,其所欠原告15万元属实。债务应当清偿。长期拖欠不还是没有道理的。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起诉之后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应当自借款日按月息1分5厘计付利息的请求,借据中未明确约定,口头约定的说法也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此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91]X号)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所欠原告李某甲的借款x元人民币及利息还清(利息自2010年8月13日即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计付至借款15万元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按月息1分5厘自借款之日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日期履行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自逾期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斌

审判员金根周

审判员耿建立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会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