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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一初字第43号原邓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1976年出生。

被告谭某某,男,197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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