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1976年出生。
被告谭某某,男,197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