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系胡某的爷爷。代理权限:调解、起某、提出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以及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文盲,住(略),农民。
被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边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2日,被告边某、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胡某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0元。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人们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边某、曹某于2012年6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胡某68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边某、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某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