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已与被告王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华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