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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广武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大庆路南段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0。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绍堂,河南飞鸿(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广武矿山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0。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邸桂芬,河南威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广武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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