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6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商量驾驶三轮车收购原油,行至桐柏县X镇X村河南油田T11-11油井井场时,发现有人盗窃原油、经协商以每袋25元的价格收购,在装车的过程中被河南油田护厂队人员截获。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原油价值3726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各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岳××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均能够认罪,且缴纳罚金,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