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2008年12月1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外逃,2010年1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2011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濮阳县X镇X村民许X芳无端怀疑在本村附近的濮阳县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濮耐)工地施工的四川籍工人指使他人殴打了自己,于2008年11月22日下午2时许,纠集被告人许某某、陈某及本村村民许X伟、许X铭、许X震、许X臣(均已判刑)、许X杰、许X涛(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三辆面包车先后两次窜至濮耐施工工地上,无故对该工地上的四川籍工人陈X、江X林、冯X均等人实施殴打,并将陈X、江X林打伤,经鉴定陈X左额部损伤构成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江X林上颌骨、左眼、左颧骨三处伤情均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陈某,宣读了证人许X芳、许X伟、张X亮、许X铭、许X震、许X臣、陈X、江X林、冯X均、杨X军、吴X高、许X生等人证言,出示了法医鉴定结论书、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辨认笔录、麻城铁路公安处麻城车站派出所证明、抓捕经过、案发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结伙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请求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陈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濮阳县X镇X村许X芳(已判刑)无端怀疑在本村附近工地施工的四川籍工人指使他人殴打自己,遂于2008年11月22日14时许某集被告人许某某、陈某及同村许X伟、许X铭、许X震、许X臣(均已判刑)、许X杰、许X涛、(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濮阳县耐火材料厂工地,无故殴打在该工地施工的四川籍工人陈X等人,经鉴定陈X左额部损伤构成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等一伙人再次来到工地,对四川籍工人江X林、冯X均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江X林上颌骨、左眼、左颧骨三处损伤均构成轻伤(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另查明:2011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11月一天,自己和本村许X杰、许X伟、许X臣、许X震、许X平、许X铭、许X涛,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中午一起吃饭时,许X芳给许X伟打电话说让带人去濮耐工地打架,给他出出气。然后许X伟就带着这些人开两辆面包车去了濮耐工地,到工地后,许X芳领这些人到工地屋里找人,在屋子里见到一个四川籍的工头,许X芳上前打那个工头,紧接着其他人也乱打起来。工地上的工人也围过来,场面很乱,后来见打倒对方一个人,就撤回村里去了。回到村里看到许X涛的亲戚陈某头受伤了,认为自己这方吃亏了,于是又回去打。这次去的还有“三X脸”,不知谁又叫了一车人,有二十个人,又去了工地,到后“三X脸”正和四川的人吵,自己这方的人就围上去一起打四川的人,将一个人打伤了,后来看到警车来,吓得都跑了。
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2008年11月份一天下午1点多,自己去柳屯镇X村找许X涛,在场的还有其他五、六个人,他让自己跟他们一起去柳屯濮耐工地打架,于是自己和许X涛、许某某几个人坐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后面还有一辆面包车,一起去了濮耐工地。下车后许X涛、许某某,还有许某庄村一个男的和工地上的两个四川工人吵起来,随后他们就打起来,自己这些人就上前帮忙打。自己朝一个四川工人踹了几下,还打了他几巴掌,那个人在工地上拿了块三角铁朝自己头上砸过来,自己没躲及头被砸破,后来许某庄村X村了,回去后自己包扎过头,又跟他们去了工地,但这次没进去打,在工地外站着等了。
证人许X芳证言,证实2008年11月17日柳屯镇X村的几个人打了自己,挨打后自己觉得可能是在村西耐火材料厂工地施工的四川工人指使的他们。于是就告诉本村的许X伟,让他叫几个人给自己出出气。当时许X伟说他忙,没给帮忙。后来2008年11月22日或是23日,时间记不清了,当天午饭后,自己在濮耐工地上干活时给许X伟打电话,让他叫几个人一起过来帮忙给四川人要医疗费。当时许X伟正跟许X涛、许X杰、许某某、许X平、许X臣他们在一起喝酒,过了一会儿许X伟他们就一起来到工地,自己带他们一起找项目经理和工头,自己先下手打了工头,许X伟和许X杰也下手打了这个人,许X伟带的人都进屋了,当时自己抓住头发把工头拽倒,其他人乱跺。接着四川的人就过来,人也不少,自己这些人就吓跑了。回村里发现许X涛的亲戚叫陈某的,头上受伤了,因为他是许X涛叫去给自己帮忙的,自己就拿了200块钱给他包扎,后来因为他又打了一次,这次自己去到他们已经打完了,打架过程不清楚。
证人许X伟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中午,自己和陈某、许某某、许X震、许X臣、许X杰、许X平、许X铭、许X涛共9人一起在柳屯镇X村东一饭店吃饭时,同村的许X芳给自己打电话让过去,到濮耐工地吓唬一下工地的人,赔偿他医疗费。这个事以前许X芳给自己和许X平、许X铭、许某某说过,这次他一打电话,9个人就开两辆车都去了。到后由许X芳带着一起去找四川老板,那个老板说不归他管,两个人就吵起来,接着就动手打起来了。当时自己和许X芳打了那个四川老板,其他谁打的谁就不清楚,当时比较乱,四川的人也有人动手,自己这些人也动手了。打着听陈某说谁打着他的头了,就撤出来拉着陈某回村包扎去了,其他人也跑到村里,四川人没追。去时没带什么工具,打架都是顺手拿工地上的三角铁、短钢管打的。打完架回到村里陈某的舅舅张X亮听说这事,就去了工地,自己这些人给陈某包扎后也跟着又回去了,陈某去没去不清楚,一共两辆车,自己坐那辆车上有许某某、许X杰、许X振跟自己四人。到后见许X生和张X亮在工地上骂,旁边不少人,不知道是叫来帮忙还是看热闹的,许X芳指着一个四川人说是这个人打的他,自己这些人就跑过去打那人,张X亮抱住那个人不让打,有人跺了那个人几脚。后来听见有人喊“派出所的来了”就都跑了。
证人张X亮证言,证实08年11月22日下午自己吃饭时听说自己外甥陈某在许某庄濮耐工地被人打伤,就骑摩托车过去,骂了一阵,没人哼声。后来自己给陈某打电话叫他们到工地来,随后几分钟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一群年轻人,其中有许某庄的许X涛、许某某,他们下车就打厂里的四川工头和工人,自己也打了,后来见他们打得狠了,就抱住一个四川人的脖子不让打,但这个人的鼻子还是被打流血了。还有一个人一直在制止打架,但没制止住,事后才知道是巡防队员。后来救护车过来,把受伤的人拉走了。
证人许X铭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自己与本村许X震、许X臣、许X伟、许X涛、许X杰、许X芳、许X平、许某某及张X亮的儿子,外甥陈某一起吃饭,吃过饭一起开两辆面包车到濮耐工地,自己是骑摩托车去的,到后许X芳和许X伟、许X涛三人先给工地上一个姓陈某人要钱,许X芳先动手打了那个人,除了自己和许X臣、许X震三人没动手外,其他人都动手了。打架时陈某被打伤,自己和许X震陪他去包扎,没到医院不知谁给陈某打了电话,三人就又回去工地,见本村许X生、柳屯镇张X亮都在场,听说是许X生和张X亮在一起吃饭,许X涛给许X生打电话说陈某受伤,他们就到工地上骂。打架都是用拳打的,当时人多很乱,自己看到张X亮抱住那个被打的人,这次自己和许X震、陈某三人都动手打了,后来派出所的人都到了,就都跑了。
证人许X震证言,证实08年11月份,自己和同村的许X伟、许X涛、许X芳、许X臣、许X杰、许某某、许X铭、许X平,还有(略)的陈某等人到本村西濮耐工地上聚众打了两次架,当时自己和许X伟他们在一起吃午饭,许X伟接过电话说许X芳被濮耐工地的人打了,一起吃饭的这些人就开车去了工地。自己没动手,只是跟着一起去了。后来听他们说把工地上四川的两个人打伤了。
证人许X臣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中午,自己和同村许X伟、许X铭、许X平、许某某、许X震、许X杰、许X涛及外村的两个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吃饭时,同村的许X芳给许X伟打电话,说让一起去本村西濮耐工地上给他向四川的人要医疗费,吓唬一下工地的人,不给的话就教训四川人一顿。是因为许X芳原来在工地上被同在工地上干活的呼沱村的人打了,许X芳想找四川人赔偿医疗费。于是在场的8、9个人就一起开车去了工地。到后有下午2点多钟,见到许X芳后,他领着去找四川老板,不知怎么回事吵起来,许X伟、许某某就进去帮许X芳一起打那个老板,自己和其他人在外面站着没进去。后来有两个四川工人来帮他们的老板,被许X涛、许X平、许X杰三人拦住,打了起来。自己和许X铭没动手。打了有十几分钟,自己这方有人受伤,就跑回村里。回去碰见村干部许X生,说明原由后,许X生就带着这些人又返回工地说理,到工地后,自己没下车,吸了一支烟刚下车许X芳、许X伟他们就过来说把人家打伤了,又一起回去了。
被害人陈X陈某,证实2008年11月22日吃过午饭,自己刚进工地工棚,就有十多个人进来,摁住自己就打,带头的是濮耐工地的一个工人,他们手里拿着钢管和长铁条打的,自己没有还手的机会就被他们打晕了。
被害人江X林陈某,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下午2时左右,自己在濮耐工地干活时,从外边来了好几辆面包车,还有摩托车都停在工棚前的树林里,下来约有二十来个人在厂里乱转着找人。后来这些人碰见从外边回来的陈X,就把陈X拖进屋里,门口围的都是他们的人,自己也进不去,立了立脚看见陈X头上都是血,屋里站的人还拿着钢管、铁棍往陈X头上打,后来看到陈X的伤势严重,这帮人就撤了。过了十多分钟120急救车把陈X拉走了。又停十几分钟,有一个人骑摩托车过来就喊:“你们四川人个个跑不掉”,然后就开始打电话,听见他说了句“你们过来”的话,大约打了两个电话,然后又问谁是队长,老板冯X均说自己就是,这个人就上前抓住冯X均往北边的面包车上拉,被一名派出所的同志挡住,一小会儿从东边跑过来十多个人,冯X均就往北跑,被这帮人追上后乱踢乱跺,自己准备上前拉还没走到就被摁倒在地上,被拳打脚踢,脸上、腿上都被打伤,后来就不知道了。开始去了打电话联系人的那个人有一米七,稍胖,半边脸上有红斑,四十多岁,见了能认出来。
证人冯X均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下午2时许,自己在濮阳县耐火材料厂工地上领着工人干活时,进来五、六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二、三十个人,下了车就到工地的工程指挥部踢房门,自己就打电话问厂方的人怎么回事,厂方说不知道,刚打完电话,陈X从外边刚进厂门,就被面包车上下来的人围住打,自己过去拉但没拉住,还被推倒跺一脚。打完这人就跑了,自己打电话报警并打了120,打陈X的人自己不认识,但有一个在工地上干活,这个人自己认识。派出所的同志来后询问情况时又从外边来了二、三十人问谁是负责的,自己说是,他们就又动手打自己。问话的那人不认识,但脸上有块刀疤,领头打的还有一个脸上有红痣的人。当时他们把自己摁地上打,派出所的同志也制止不住,江X林在过来拉时也被他们打倒,这些人又把自己往车上拉,派出所的同志过来拦住,才没拉走,后来他们见把江X林打得狠了,就开车跑了。
证人杨X军证言,证实08年11月22日下午2点多,自己在濮耐工地施工时,从外边过来有三十来人,涌进工房,用钢管、提板砸陈X,自己去拉,又被摁到地上打,有人用弯管套筒砸自己没砸住,打到何X手上了。这些人打完架就跑了。他们来时开两辆面包车,还有摩托车。他们走后约半个小时,又过来三辆面包车,也有人骑摩托车,其中一人比较胖,脸上有一块红痣,这人先到工地找老板骂老板,然后这些人又过来打老板冯X均,脸上有红痣的人也打冯X均了,江X林过来拉,他们又打江X林,将江X林打倒后,又用砖头砸他的脸,这时也有人打自己,第二次打架有几分钟时间,这些人就都跑了。派出所来了一个巡防队员,也没有制止住。第二次来的人除了第一次来的那些,又带了一些人,有四十来口。
证人吴X高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下午2点钟,自己接到工友江X林的电话让快回来,工地上来了好多人像是要打架,就赶紧回到工地。一进大门就见有三四辆车停在那,院里有二、三十个年轻男孩,自己回工棚休息了一会儿听见外面声音不对,出来看到在冯X均、陈X的工棚门口有十多人拿着钢管、三角铁在打陈X,把陈X打得进了工棚,自己跟进去见冯X均在给那些人说好话,自己也过去拉,后来这些人就开车走了。他们走后自己和其他人把陈X送到救护车上,正在和冯X均说话时,从外边来一个男的,脸上有一大块红痣,骑一辆摩托车到工地上就骂,并说今天谁都跑不掉。这人骂过就开始打电话叫人过来,没几分钟过来三辆面包车,车上下来约有三十来人,这些人到后脸上有红痣的人问谁是工头,冯X均一答应,那人就说“打”,其他人就上来打冯X均,江X林看到后去拉,也被那些人围上去打,自己就打电话,打完电话见他们已把江X林打得满脸是血,然后就开车跑了。
证人何X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点多钟,听说有人打自己老家的人,自己就过去看,到后见有二、三十人围着杨X军打,自己过去拉时,被打杨X军的木板打在手上。自己心里害怕就从人群出来,见陈X被扶着过来,头上有伤,这些人当时也不打了。过了会儿120的车来到,把陈X送走,救护车走后那些人还在。过了有十几分钟从外边又来二十多人围着冯X均、江X林打,打得江X林满头是血,那些人就开车走了。
证人许X生(化名)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快2点时,自己在濮耐工地刚干完活,见从外面过来三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有二十来个人,有本村的许X伟、许某某、许X杰、许X涛、许X臣、许X振、许X铭、许X平,其他都是外村的,自己认识一个叫陈某。这些人到工地后找到许X芳,由许X芳领着找到工头,把工头打伤了,头上流不少血,四川人也还手了,双方用铁棍、酒瓶打,打了之后这些人就坐车走了。随后有半个小时,柳屯镇的“三花脸”,大号叫张X亮的,骑一辆摩托车到工地上骂,然后又打电话叫人过来,接着又来了四辆车,这回除了上次打架那些人又多了7、8个人。这些人没带工具,到后陈某指了一个工头,这些人就打,一个四川的高个子想保护这个工头,也被这些人打坏了,柳屯镇巡防队的同志也没制止住。后来这些人就走了。
证人高X峰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下午2时20分左右,派出所领导让自己和葛X奇一起到濮耐工地出警,说有人打架。到后已经打完结束了,自己就向四川施工方了解情况,刚说没几句,就过来十多个年轻人,后边还跟着有七、八个,这些人过去就打四川的人,自己制止也制止不住,那些人还吵着把挨打的那个小个子的四川人拉走,当时自己见到巡防队的陈某也跟这些人混在一起,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被四川人打了。接着这些人又打另一个高个的四川人,自己看到时打人的已经跑了。不清楚这些人是谁带的头,听说是柳屯的“三花脸”在后边站着的。
另有法医鉴定结论书、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辨认笔录、麻城铁路公安处麻城车站派出所证明、抓捕经过、案发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5月18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