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金城办,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XX,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办,农民。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薛华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陪嫁物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胡XX婚前个人财产有:五羊本田100型踏板摩托车一辆(现由孙XX占有)、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25寸液晶彩电一台;孙XX陪嫁物有:被褥共十二条(含太空被一条,孙XX已经拿走被褥共四条)、床罩一套、羊毛毯两条(一大一小)。婚前胡XX曾赠予孙XX“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各一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孙XX与胡XX自愿离婚;
二、孙XX将胡XX赠予的“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各一件)及胡XX的五羊本田100型踏板摩托车一辆返还给胡海涛;
三、胡XX将孙XX的陪嫁物八床被褥(含太空被一条)、床罩一套、羊毛毯两条(一大一小)返还给孙XX;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经核减后收取150元,由孙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薛华威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