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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佘某某,男,1958年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李某某诉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户籍、住所地均在通许县,应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中两被告佘某某、王某某住所地均在通许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建民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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