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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跳窗进入该公司的包装车间内将价值1050元的五箱黄某上清丸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009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的方法将价值400元的2箱香砂养胃丸和价值220元的1箱三黄某盗走。另有价值2000元的10箱香砂养胃丸和价值220元的1箱三黄某在其运出公司的过程中因被保卫人员发现而未盗走。现部分赃物未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某实施盗窃二次,其中既遂价值1670元,未遂价值22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庞X、杨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2月25日止)。

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郑承涛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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