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甲,男,9岁。
法定代理人:运某某,女,36岁,系原告之母。
被告:程某乙,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银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