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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4日被河南省登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12日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01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5月3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崔某某窜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交叉口处的郑州零点速递(又名天某快递)有限公司,偷走该公司七台电脑主机,三台台式电脑显示器和两台无线扫描枪。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七台电脑主机,三台台式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6882元。

2、2009年5月19日晚9点30分左右,被告人崔某某窜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张某租房处,偷走被害人张某的现金人民币810元。

3、2009年5月30日下午17点左右,被告人崔某某窜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倪某某租房处,偷走被害人倪某某组装电脑一台和800元现金。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175元。

4、2009年6月2日夜里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的河南西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X房间,偷走该房间内的一台组装电脑、一个红色金士顿牌u盘和一个60G的银灰色科硕牌移动硬盘。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120元,电脑价值人民币4145元。

5、2009年6月6日夜里9点左右,被告人崔某某窜到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交叉口附近的“中盛物流”公司,盗走该公司两台组装电脑和300元现金。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这两台电脑是崔某某盗窃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轿车帮助崔某某将这两台电脑卖掉,其中一台在6月6日夜里23时许在郑东新区五州小区被卖掉;另外一台在6月7日早上被拉到新郑市X镇“龙腾电脑超市’’卖给孙俊涛。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卖给孙俊涛的这台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谭某某、赵某某、倪某某、张某陈述、证人张××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发票、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仍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此次犯本罪,虽不构成累犯,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菲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麻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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