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个人信息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李×经“细仔”(身份不明)介绍,以人民币826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人处购得一台无牌、无证的五菱牌客车。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驾驶该车在嘉禾县X镇X路X路段行驶时被嘉禾县公安局查获。经查,该车系永州市芝山区黄某被盗的车辆。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赃车已由公安机关返回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的证言、嘉价认鉴[2010]第X号价格鉴定书、被盗车辆信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领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他人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黄某龙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