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0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某某,湖南星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0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湖南嘉明(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李××、李××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廖某某、李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因其母亲去世,在高村山挖葬坑用于其母安葬,当日12时许,广发乡X村的部分村民前去阻拦并把葬坑填平,引起争吵。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等人持砍刀、钢管与手持铁锹、铁棍、四脚耙的被告人李××、李××、李××(批捕在逃)等人发生械斗,李××、李××、李××被打伤。经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由于外加作用导致开放重度颅脑损伤,属重伤;李××、李××的伤情为轻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系主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李××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辩称:案发时,离开现场有二、三十米远,没有动手打人,不构成犯罪。不同意赔偿。
辩护人廖某某辩护称:指控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本案三被害人无过错,广发乡派出所干警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被告人李××辩称:没有打人。不同意赔偿。
辩护人李某辩称:指控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不清。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村民伤害三被害人行为属正当防卫。因判决被告人李××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李××与被害人李××、李××、李××同属嘉禾县X乡X村人,分别为楚江村委会楚江自然村X村委会上坪里自然村人,两村相邻。两村X村山山岭的权属一直有争议。201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因其母亲去世,安排人在高村山挖葬坑用于其母的安葬。当日12时许,广发乡X村部分村民前去阻拦并把葬坑填平,双方为此引发口角。上坪里村X排人用相机拍填坑的现场,楚江自然村X村民见状派人阻拦。其中李××、李××等人持械前去追赶。期间,嘉禾县公安局广发派出所干警闻讯赶到现场。上坪里村X村民得知葬坑被填,也持械聚集一起,不听公安干警劝阻,前往高山村岭。在渡槽附近,李××持砍刀追上来后,与被告人李××对打,被告人李××和李××等人同时围着李××打。随后赶来的李××、李××在相互殴打时,亦被打伤。同时,李××、李××亦受伤。随后,经公安干警阻拦事态平息。经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由于外力作用导致开放重度颅脑损伤,属重伤;李××、李××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的供述证明:其与李××系堂兄弟关系。2010年5月29日,在高山村挖葬坑时,与楚江自然村X村民发生纠纷。后派出所同志在现场做工作。这时,楚江村有个人持砍刀从渡槽方向跑来,与其村李××及其两个儿子、李××、李××、李××发生冲突,后这个人被打倒在地。当回到渡槽处的公路上时,又看到两个人倒在地,但是谁打的,不清楚。另派出所的干警其均认识。
2、被告人李××的供述证明,因其母去世,2010年5月19日安排人挖葬坑。上午12时许,其接到电话,讲楚江自然村部分妇女,不准在本村X村山挖葬坑。便去看情况,发现坑已被填平,另有五、六个男子骑了三台摩托车停在公路上,其见状,便安排一照相的,在远处照相。她们看见后,就有人讲去追那照相的。照相的见状往其村方向跑,她们去追,我也追了去。追到渡槽时,见一个拿砍刀的男子在和李××打,两个都打倒在地。其到渡槽旁时,楚江村一个做棺材的男子,用砍刀朝其头部砍来,其用左手挡。后头部和手臂被砍伤,后李××与其被送到新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3、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19日11时许,其接到电话讲村里妇女在高村山处与上坪里村人发生纠纷。其便骑摩托车赶到山上,看见葬坑已被填满,且有一照相的在照。其和村里许多人要其不要照,他就后退从一小路往回走,其便骑摩托车去拦。到渡槽附近,见上坪里村许多人在前面,拿的铁棍、铁铲、四齿耙之类向其走来,其在路边捡了把砍刀抓在手中,这时,李××拿四脚耙向其砸过来,其就用砍刀挡住并与他对打,但是上坪里村的人又上来几个一起围着打,其后脑勺给拿四齿耙的李××狠狠打了一个,头就晕了,就拿砍刀乱舞,约一分钟,其就倒在地,后来的事就不清楚了。
4、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案发当天,看见李××在上坪村后面的水渠边与人对打,其跑过去后,李××已躺到地上了。打人的走刮了。但水渠那边还有蛮多人在与李××推打。其上前去向为什么打人,便被李××用齿耙打到头部,左肩部被一位50多岁的人用杀猪刀砍伤。之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5、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案发当天,其搭起李××的摩托车现场,见那葬坑已填了。村里妇女讲有人照相,其和李××就想把照相机拿过来。当与李××他们相遇时,李××喊了句:“来了,打”。上坪里村的人就开始打李××。其见情况便走,被一个30多岁人用四齿耙打中头部和手部,倒地后,蛮多人来打,腹部还被一个50多岁的人用刀砍了一刀。
6、证人曾××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接到群众报警,其和广发乡派出所李××、李××、廖××赶往现场。看到上坪里村X村山跑去,其中李××背四齿耙,李××背铁锹、李××拿铁棍。看到这种情况后,我所民警马上对这些村民进行劝阻并做工作,但是那些村民不听劝阻,执意要去。当走到离开渡槽大约五、二十米的路段,看到李××拿了把砍刀从渡槽方向跑过来,李××追到上坪里那些人后,就拿起砍刀和拿起四齿耙的李××打了起来,然后看到李××拿起铁锹朝李××后颈部打了下一,接着李××等人也去打李某恩,当时我们在旁边不停的劝阻,但双方根本不听。后来双方在打斗的过程中,李××跌倒了,于是李××拿起刀朝李××身上砍,在砍的过程中,李××等人也在打李××,后来李××就被打起脸朝下趴在地上了,手上的砍刀也掉在地上了。李××趴在地上时,我看到李××还拿起铁棍朝李××的头部打了一下,然后我们就大声制止,他们就没有打了。
7、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9日中午12时12分,接到110指令,说广发乡X村那里在打架,于是带领我所干警李××、廖××、曾××赶赴现场,我们走到上坪村X路口时,看到上坪村X村民站在马路上,于是我们就下车询问情况,这时听到上坪里村X村民李××说“回去拿东西”。一会儿,李××等十多个村民拿的拿铁棍,拿的拿木棒,拿的拿四齿耙,往高村山冲去。当时,我们去阻拦时,没有拦到。在渡槽附近,李××拿了一把砍刀从渡槽那边追打来,李××也拿了一根铁棒也跟了过来,我们就在那里阻拦并劝双方的人员要冷静,但那些人根本不听劝阻,李××追到上坪里村的那些人后,就拿起砍刀和拿四齿耙的李××打了起来,上坪里村李××、李××等人也围了过去,在打的过程中李××被李××用铁锹朝后颈部打了一下,李××就拿起砍刀乱砍,李××摔了一跤,李××拿起刀朝李××身上砍,李××等人上来打李××,李××的砍刀被打落在地上,李××就爬在地上了,李××想从地上爬起来时,被李××拿起铁棒朝头部打了一下,李××当时想从地上站起来,但已经站不起来了。李××等人就往村子方向跑刮了,后来又将李××、李××打伤。
8、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9日中午12点多钟,我和李××、廖××、曾××到上坪里村X路口时,看到上坪里村X村民站在马路上,于是我们就下车询问情况,有村民告诉我们,在高村山那里楚江村民在打人,接着听到上坪里村的一个喊李××的人讲,“赶快回去拿东西”,一会儿,李××、李××、李××等二十多个村民有的拿铁锹,有的拿木棒,有的拿四齿耙,有的拿脚头等东西往高村山方向冲去。当时,我们去阻拦时,没有拦到,我们怕出事,就追着他们去,这时,我看到楚江村民李××背了一把砍刀从后面赶来,随后李××民背了一根钢管跟了过来,李××看到李××背起砍刀冲过来,李××就背了一把四齿耙与李××打起来了,两人在对打的时候,上坪里村的李××、李××等五、六个人围过来打李某恩,看到李××背了把铁锹往李××后脑勺打了一铁锹,铁锹把都打断了,不知怎么回事李××摔倒了,李××倒在田埂上以后,李××就拿砍刀去砍李××,接着,李××也拿起钢管去打李××,李××那些人看到李××、李××打李××,就和5、6个人冲上来背脚头等东西打李××、李××也拿起砍刀在乱砍,大约打了分把钟的时间,就看到李××摇摇晃晃的倒到地上了,手中的砍刀也掉到地上了,把李××打倒后,李××、李××、李××等上坪里的村X村边走了,我们看到事态严重,场面混乱,就极力地做工作,劝阻双方冷静,但双方根本不听。后来,李××背了一根钢管过来,看到李××倒在地上,就讲:“是哪个打的”我们没注意,过了几分钟,就看到李××的手臂在流血,我们走出马路上后,看到李××也被打倒在马路边。
9、证人廖××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和派出所同志到上坪里村,做劝阻工作时,楚江村的李××拿了一把砍刀从渡槽那边追过来,李××也拿了根铁棒也跟了过来。我们就在那里阻拦并劝双方的人员要冷静,但那些人根本不听劝阻,李××追到上坪里村的那些人后,就拿起砍刀和拿四齿耙的李××打了起来,上坪里村李××、李××等人也围了过去。在打的过程中李××被李××用铁锹朝后颈部打了一下,李××就拿起砍刀乱砍,李××摔了一跤,李××拿起刀朝李××身上砍。李××等人上来打李××,李××的砍刀被打落在地上,李××就爬在地上了,李××想从地上爬起来时,被李××拿起铁棒朝头部打了一下,李××当时想从地上站起来,但已经站不起来了。李××等人就往村子方向跑刮了,后来我们发现楚江村的李××、李××也被打伤了。
10、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上坪里村要在高山岭挖坟葬人,楚江自然村的妇女就不允许,并将挖出来的泥巴回填。上坪里村的人见此情形就喊要打。当时楚江自然村的妇女也大声叫:上坪里村的人打人。该村X组“福罗我”(李××)、二组“四仔”(李××)、一组李××听到喊声立即赶过来,手上没有拿东西。上坪里村的“恶霸”、“孝子”等人手持砍刀、钢管、四齿耙围住“福罗我”、“四仔”、李××打,将他们打伤。
11、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和谢××被上坪里村李××家请去做“乐观”。听见村里人讲在打架,便和谢增保一起赶到渡槽边,看见楚江自然村的4个村民分别拿着砍刀、钢管向上坪里村X村民冲过去,上坪里村X村民就拿着锄头、铁铲等东西迎了上去。李××、李××,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追着李××等人打。后来看见楚江自然村X村民都不同程度受伤了,上坪里村这边也有两人受伤了。
12、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6月2日出具的郴嘉司鉴所[2010]法鉴字第X号证据证实被害人李××由于外力作用导致左尺骨骨折,前额3.8cm、左顶枕部5cm头皮裂伤伤口,属轻伤。
13、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6月2日出具的郴嘉司鉴所[2010]法鉴字第X号证据证实被害人李××由于外力作用导致开放重度颅脑损伤,属重伤。
14、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6月2日出具的郴嘉司鉴所[2010]法鉴字第X号证据证实被害人李××由于外力作用导致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肱骨结节骨折、左肩胛18.5cm创口,属轻伤。
15、被害人李××、李××、李××的辨认笔录证明:李××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李××就是用四脚耙打其头部的人。李××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李××就是打其头部的人。李××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李××就是打断其左手的人,犯罪嫌疑人李××、李××也参与殴打李××。
1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地点。
17、抓获经过证明:南水镇将批捕在逃的珠海市公安局干警于2010年6月24日在珠海市高栏港抓获。
18、肇庆铁路公安处乘警与队民警于2010年7月21日在列车上将批捕在逃的李××抓获。
19、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程序凭证。
20、和解协议、谅解书、领条等证据证明,民事赔偿已经调解处理。
21、被告人李××、李××的户籍证明:二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人不听公安干警劝阻,持械与李××等人伤害他人,有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应对本案致人伤害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本案被害人有过错,且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庭审时,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发乡派出所干警的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认定两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广发乡派出所干警作为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与各被告人无利害关系,其证言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该证言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对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所起的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结合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黄某龙
审判员邓林森
审判员李某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