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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0年9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腊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将其承包的黄某沟组的责任山挖成荒地,挖毁林地面积6955.85平方米(合10.43亩),毁坏马尾松合立木蓄积6.37立方米。

2010年9月4日,被告人到桐柏县公安局朱庄派出所投案,同日被移交到桐柏县森林公安分局。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王xx、徐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报告,到案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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