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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了解甚少,没有建立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打牌,发生矛盾,现双方分居近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离婚的话,因被告婚后患有疾病,原告应给予相应的扶助,婚生小孩应随被告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09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0年3月11日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吉利汽车一辆。关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原告称借了其父亲31万元,借了其亲戚25万元,被告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自愿个人承担小孩抚养费,原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自愿放弃其应得的份额,归原告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债务由原告个人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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