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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叶明钢(一般代理),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没有按照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杨朝多

人民陪审员王礼忠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向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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