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叶明钢(一般代理),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没有按照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杨朝多
人民陪审员王礼忠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向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