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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区海洋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委托代理人:李超琼,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附X号、X号。

投资人:黄晓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区海洋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Ο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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