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委托代理人:李超琼,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附X号、X号。
投资人:黄晓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区海洋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Ο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