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被告储某。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储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970元,依法减收取148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蒋秀贵
审判员赵延云
审判员谢取泽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