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彭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上述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乙等六人诉被告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六原告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黄某戊、彭某己、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六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放明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袁仲其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