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闽清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中成、吴某某,福建融成(略)事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闽x机动车的注册地均不在闽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闽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及闽x机动车的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均不在闽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对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